本人於113年6月10日與A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簽訂經銷商契約,並由該公司執行總監B先生(以下簡稱「公司員工」)及傳銷商C女士(以下簡稱「傳銷商」)介紹其傳銷制度(傳銷制度介紹時,未明確解釋傳銷內容,僅說明介紹他人加入可獲得獎金,並以「白金」會員為例,未提及「銀級」等級會員。) 而介紹商品時,僅特別介紹產品「Z」,未提及所販售之產品的檢測認證(如:SGS重金屬檢測、SGS未含西藥檢測、衛福部健康食品標章等)。 當時,我簽署了兩份一式三聯的經銷商申請書,並被告知申請書需交由公司行政人員登錄。直至113年11月27日,我終止契約並退出該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時,仍未收到申請書正本、該公司傳銷手冊,且尚有5盒商品未交付。 關於活動及商品情況: 在契約簽訂時,該公司員工和傳銷商並未提及或告知任何相關促銷活動。然而,後來該公司員工及傳銷商於電話中告知我,加入時曾有買一送一活動(活動期間為1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隨後於113年8月開始進行買二送一活動。該員工聲稱所有活動皆已經報備給公平交易委員會並獲核可,但未能提供任何相關證明資料,且未告知缺貨商品的到貨時間。 因未於簽約前及簽約時告知有相關活動,於收受貨品後才得知相關活動,所收受之貨品如出貨單,根據該公司產品食用方式,每盒產品約可使用一個月,故所有產品若為個人使用約可使用10個月(其餘化妝品之產品可使用時間更長),如產品為銷售之目的,多項產品可能無法於短期內將產品銷售完畢。依照出貨單時間為113年7月23日,所有產品應至少可使用至114年5月,然收受其相關產品,其產品效期約至114年03月及114年05月。 終止契約與退貨過程: 因有退出該公司多層次傳銷之想法,故查詢相關資料,而於該公司網站上所放置之營運規章表示需填寫退會申請書及退貨申請單,但因在該公司網站上無法查詢到相關表單資訊且致電該公司都無人接聽(該公司網站上所寫營業時間為11:00-19:00,並於上班日及假日皆撥打致電該公司,但都無人接聽)。因此,於113年11月25日,我致電向貴會詢問後,委託新竹貨運公司進行商品寄送,並於11月26日將存證信函寄送至該公司及貴會,並表明我於11月27日終止契約並退出該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該公司員工於12月2日開始與我聯繫。 12月2日的通話中,該公司員工告知我根據退貨辦法,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辦理退貨,並會扣除商品減損價值。該員工表示減損辦法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但未能提供具體減損基準或理由。該公司還提到,由於我當初有使用中租公司借貸,退款將由公司與中租公司接洽,而不會直接退還給我。 在與該公司員工的後續溝通中,曾向該公司員工表示未收到合約及傳銷手冊等資料,該員工表示會詢問公司行政人員。 12月3日,我再度致電貴會,並根據貴會建議,將事件通報至服務信箱。貴會指出退貨款應由公司直接退還給消費者,而非通過中租公司處理,若公司執意將貨款退回中租公司,可能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 與貴會相關人員諮詢後,於12月3日當日上午要求該公司員工提出所簽署之經銷商申請書正反面,但該公司員工直至12月12日簽署相關資料前皆未給予查看經銷商申請書資料。 後續進展: 12月3日的通話中,該公司員工除維持先前的主張外,另表示缺貨商品已於10月11日寄出,並由傳銷商C代收。該員工稱,寄出前曾與我聯繫過,但我查詢的對話紀錄顯示,該員工於10月14日才詢問貨物寄送地點,卻聲稱貨物已於10月11日寄出,且表示該產品亦須扣除商品減損價值後退款。此外,該員工還表示寄送包裹時已將合約書、發票和傳銷手冊放入信封一同寄出,但經過我檢查商品開封照片後,並未發現有信封,箱內也沒有這些資料,僅有宣傳單和發票。 12月5日,該公司員工再次與我聯繫,主張公司寄送傳銷手冊傳銷商不會閱讀為由,再次強調退貨款必須依該公司傳銷手冊辦理,並以公司行政人員的工作疏失為由解釋未能寄送完整資料,且強烈要求需要體諒他們行政人員人力不足的問題。該員工還強烈建議我向銀行借貸並繼續留在該公司,而非退出該傳銷組織。 終止契約及後續處理情況: 12月10日,該公司員工再次聯繫我,並要求我親自簽署折讓單等資料。 12月12日,該員工攜帶退換貨申請書、終止契約申請書及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單證明(一式四聯)等文件要求我簽名,但我和陪同人員詢問時,該員工又表示由於公司印刷不足,未能提供完整的合約及傳銷手冊,但仍主張必須依傳銷手冊內容辦理。現場僅出示了空白的入會申請書,並未說明減損扣款的具體情況。退貨申請書上的注意事項與該公司登記於貴會的傳銷手冊內容不同(經查詢該公司上傳貴會傳銷手冊內容並無31-45天內退貨須扣除減損價值10%),且強制要求我同意中租貸款合約由A公司辦理退貨程序。 經查詢社交軟體內文及下方留言,該篇文章於112年12月31日發表,內文除表示該公司疑似有詐騙行為外,下方於113年7月18日至113年12月26日皆有網友於下方留言,另有相關文字說明有關其公司及其員工疑似有詐騙之行為(拖延發放獎金)。而該留言內容表示公司積欠相關獎金,表示該公司員工亦可能為經銷商,雖經查詢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內文並無提及公司員工不能為傳銷商,但獎金未發放等情形,是否已違反法相關內容?
當事人於113年6月10日與A公司簽訂經銷商契約,期間發生以下爭議: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本案中A公司應交付而未交付契約正本,應已違反該規定。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參加契約內容應包含傳銷制度、商品與服務、傳銷商權利義務等事項。本案中A公司未完整說明傳銷內容,應已違反該規定。
未交付5盒商品應構成民法第256條之債務不履行。
商品效期過短問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本案中商品效期明顯短於可使用期間,應已違反該規定。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規定,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或終止契約。
依同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傳銷商於前述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公司應以原購價格90%買回商品。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獎金發放等狀況。若有拖延發放獎金情事,應已違反該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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