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安檢查未著救生衣遭罰訴願案

我是公司負責人,我在於高雄港第32號碼頭從事水下檢查岸邊協助作業,114年3月11日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我與我的員工在岸邊會有勞工有落水之虞者,勞動局認為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條規定,應使勞工確實著用救生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對我開罰。 我們公司是進行水下作業有潛水需求,且工作人員皆有潛水作業的相關證照,我認為我們的工作有特殊性,應該可以不用穿戴救生衣,因此我想要提其訴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公司負責人,於高雄港第32號碼頭從事水下檢查岸邊協助作業。114年3月11日遭勞動局檢查發現,岸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但未著用救生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而遭開罰。當事人主張公司具潛水作業需求,且工作人員持有潛水證照,應可豁免救生衣穿戴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法定要求

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各機關對於「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本案岸邊作業有落水之虞,應屬此類危害防護範疇。

二、雇主預防危害之義務

依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9條規定,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並應提供個人防護設施。本案雇主應對岸邊作業之落水風險進行辨識並採取防護措施。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依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單位可就職業安全衛生設備之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等項目申請補助。雇主應可善用此機制強化workplace安全。

參、處理建議

  1. 不建議提起訴願:
  • 持有潛水證照不構成免除一般安全防護設備使用之法定豁免要件
  • 岸邊作業與水下作業屬不同作業型態,應分別遵守相應安全規範
  1. 建議改善措施:
  • 依法執行危害辨識
  • 建立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
  • 加強教育訓練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違反,建議:

  1. 立即改善現場安全設施,確實配置救生衣等防護設備
  2. 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區分岸邊作業與水下作業之安全要求
  3. 強化教育訓練,確保員工了解各項作業之安全規範
  4. 善用政府補助資源,提升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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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公司未提供合約與手冊且強制貸款退貨爭議

本人於113年6月10日與A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簽訂經銷商契約,並由該公司執行總監B先生(以下簡稱「公司員工」)及傳銷商C女士(以下簡稱「傳銷商」)介紹其傳銷制度(傳銷制度介紹時,未明確解釋傳銷內容,僅說明介紹他人加入可獲得獎金,並以「白金」會員為例,未提及「銀級」等級會員。) 而介紹商品時,僅特別介紹產品「Z」,未提及所販售之產品的檢測認證(如:SGS重金屬檢測、SGS未含西藥檢測、衛福部健康食品標章等)。 當時,我簽署了兩份一式三聯的經銷商申請書,並被告知申請書需交由公司行政人員登錄。直至113年11月27日,我終止契約並退出該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時,仍未收到申請書正本、該公司傳銷手冊,且尚有5盒商品未交付。 關於活動及商品情況: 在契約簽訂時,該公司員工和傳銷商並未提及或告知任何相關促銷活動。然而,後來該公司員工及傳銷商於電話中告知我,加入時曾有買一送一活動(活動期間為1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隨後於113年8月開始進行買二送一活動。該員工聲稱所有活動皆已經報備給公平交易委員會並獲核可,但未能提供任何相關證明資料,且未告知缺貨商品的到貨時間。 因未於簽約前及簽約時告知有相關活動,於收受貨品後才得知相關活動,所收受之貨品如出貨單,根據該公司產品食用方式,每盒產品約可使用一個月,故所有產品若為個人使用約可使用10個月(其餘化妝品之產品可使用時間更長),如產品為銷售之目的,多項產品可能無法於短期內將產品銷售完畢。依照出貨單時間為113年7月23日,所有產品應至少可使用至114年5月,然收受其相關產品,其產品效期約至114年03月及114年05月。 終止契約與退貨過程: 因有退出該公司多層次傳銷之想法,故查詢相關資料,而於該公司網站上所放置之營運規章表示需填寫退會申請書及退貨申請單,但因在該公司網站上無法查詢到相關表單資訊且致電該公司都無人接聽(該公司網站上所寫營業時間為11:00-19:00,並於上班日及假日皆撥打致電該公司,但都無人接聽)。因此,於113年11月25日,我致電向貴會詢問後,委託新竹貨運公司進行商品寄送,並於11月26日將存證信函寄送至該公司及貴會,並表明我於11月27日終止契約並退出該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該公司員工於12月2日開始與我聯繫。 12月2日的通話中,該公司員工告知我根據退貨辦法,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辦理退貨,並會扣除商品減損價值。該員工表示減損辦法是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但未能提供具體減損基準或理由。該公司還提到,由於我當初有使用中租公司借貸,退款將由公司與中租公司接洽,而不會直接退還給我。 在與該公司員工的後續溝通中,曾向該公司員工表示未收到合約及傳銷手冊等資料,該員工表示會詢問公司行政人員。 12月3日,我再度致電貴會,並根據貴會建議,將事件通報至服務信箱。貴會指出退貨款應由公司直接退還給消費者,而非通過中租公司處理,若公司執意將貨款退回中租公司,可能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 與貴會相關人員諮詢後,於12月3日當日上午要求該公司員工提出所簽署之經銷商申請書正反面,但該公司員工直至12月12日簽署相關資料前皆未給予查看經銷商申請書資料。 後續進展: 12月3日的通話中,該公司員工除維持先前的主張外,另表示缺貨商品已於10月11日寄出,並由傳銷商C代收。該員工稱,寄出前曾與我聯繫過,但我查詢的對話紀錄顯示,該員工於10月14日才詢問貨物寄送地點,卻聲稱貨物已於10月11日寄出,且表示該產品亦須扣除商品減損價值後退款。此外,該員工還表示寄送包裹時已將合約書、發票和傳銷手冊放入信封一同寄出,但經過我檢查商品開封照片後,並未發現有信封,箱內也沒有這些資料,僅有宣傳單和發票。 12月5日,該公司員工再次與我聯繫,主張公司寄送傳銷手冊傳銷商不會閱讀為由,再次強調退貨款必須依該公司傳銷手冊辦理,並以公司行政人員的工作疏失為由解釋未能寄送完整資料,且強烈要求需要體諒他們行政人員人力不足的問題。該員工還強烈建議我向銀行借貸並繼續留在該公司,而非退出該傳銷組織。 終止契約及後續處理情況: 12月10日,該公司員工再次聯繫我,並要求我親自簽署折讓單等資料。 12月12日,該員工攜帶退換貨申請書、終止契約申請書及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單證明(一式四聯)等文件要求我簽名,但我和陪同人員詢問時,該員工又表示由於公司印刷不足,未能提供完整的合約及傳銷手冊,但仍主張必須依傳銷手冊內容辦理。現場僅出示了空白的入會申請書,並未說明減損扣款的具體情況。退貨申請書上的注意事項與該公司登記於貴會的傳銷手冊內容不同(經查詢該公司上傳貴會傳銷手冊內容並無31-45天內退貨須扣除減損價值10%),且強制要求我同意中租貸款合約由A公司辦理退貨程序。 經查詢社交軟體內文及下方留言,該篇文章於112年12月31日發表,內文除表示該公司疑似有詐騙行為外,下方於113年7月18日至113年12月26日皆有網友於下方留言,另有相關文字說明有關其公司及其員工疑似有詐騙之行為(拖延發放獎金)。而該留言內容表示公司積欠相關獎金,表示該公司員工亦可能為經銷商,雖經查詢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內文並無提及公司員工不能為傳銷商,但獎金未發放等情形,是否已違反法相關內容?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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