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負責人,我在於高雄港第32號碼頭從事水下檢查岸邊協助作業,114年3月11日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我與我的員工在岸邊會有勞工有落水之虞者,勞動局認為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條規定,應使勞工確實著用救生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對我開罰。 我們公司是進行水下作業有潛水需求,且工作人員皆有潛水作業的相關證照,我認為我們的工作有特殊性,應該可以不用穿戴救生衣,因此我想要提其訴願
當事人為公司負責人,於高雄港第32號碼頭從事水下檢查岸邊協助作業。114年3月11日遭勞動局檢查發現,岸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但未著用救生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而遭開罰。當事人主張公司具潛水作業需求,且工作人員持有潛水證照,應可豁免救生衣穿戴規定。
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各機關對於「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本案岸邊作業有落水之虞,應屬此類危害防護範疇。
依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9條規定,雇主應事前執行危害辨識、告知勞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制定防護措施,並應提供個人防護設施。本案雇主應對岸邊作業之落水風險進行辨識並採取防護措施。
依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單位可就職業安全衛生設備之改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等項目申請補助。雇主應可善用此機制強化workplace安全。
考量本案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違反,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