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於公共區域亂丟垃圾及在門口擺放私人物品,影響環境整潔及公共空間使用。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房客的行為若造成具體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421條規定,租賃關係成立後,房客應依約使用租賃物,不得違反租賃目的。房客的行為若違反租約約定,應構成違約事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禁止「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違反者可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關於亂丟垃圾行為應涉及《廢棄物清理法》之行政責任,建議先行政勸導,若未改善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考量在門口擺放私人物品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建議透過管理委員會處理,若情節重大可能構成終止租約事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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