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乙對甲負債30萬元,乙對A銀行亦負債60萬元,乙無其他財產。甲留有遺產150萬元。依民法第1172條,乙、丙、丁就甲的遺產各得多少
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遺產總額計算
乙之債務扣抵
最終分配結果
建議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進行遺產分割,將乙對甲之債務自其應繼分中扣除
提醒乙注意:
建議三位繼承人製作書面分割協議,以明確各自權利義務
關於本案遺產分配,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乙應得20萬元(原應繼分50萬元扣除對甲之債務30萬元),丙、丁各應得50萬元。建議各繼承人儘速完成遺產分割,並製作書面協議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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