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訴訟與拋棄繼承爭議

我接獲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案由:共有物分割。我被列為被告,原告主張共有土地變價分割,但是我在原告提起訴訟前,就已經拋棄繼承,從而,我不是共有土地的繼承人,也不是共有人。我有向法院遞民事答辯狀,提出異議,並檢附拋棄繼承備查證據文書,說明我不是土地的共有人,也不是繼承人,但是法院依然將我列為被告,寄通知書要我到法院報到,進行言詞辯論。我不想去法院報到,參與訴訟,那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收到地方法院民事庭共有物分割訴訟通知,被列為被告。當事人主張已於訴訟前合法拋棄繼承,並已提出答辯狀及相關證明文件,但法院仍通知其到庭進行言詞辯論。

貳、法律分析

一、拋棄繼承之效力

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拋棄繼承應以書面表明相關事項,包括拋棄繼承人、被繼承人資料等。同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並通知。當事人既已完成拋棄繼承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第1項第5款第二款規定,應有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可資證明。

二、訴訟程序之必要性

  1.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2條規定之法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依到場者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2. 雖然當事人已提出答辯狀,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仍應斟酌已為之辯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之準備書狀陳述。

三、當事人適格問題

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但書規定,繼承登記之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權利。當事人既已合法拋棄繼承,應不具當事人適格。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仍應出庭參與訴訟程序:

    • 親自到庭說明已拋棄繼承之事實
    • 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正本
    • 主張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抗辯
  2. 訴訟策略建議:

    • 準備完整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 聲請法院調查拋棄繼承相關事證
    • 請求法院將其自訴訟程序中除名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當事人適格之重要程序問題,建議當事人應出庭參與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確實已完成合法拋棄繼承程序,應可透過訴訟程序確認其非為適格當事人,進而免除後續訴訟程序之參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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