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違規之行政處罰與法律責任

面對食安議題政府應該如何處理(罰款或是面對什麼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探討政府對於食品安全議題的處理機制及相關法律責任,包含行政監管、處罰措施等層面。

貳、法律分析

一、食品業者自主管理義務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業者應將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二、禁止行為規範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1. 變質或腐敗
  2.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3.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4. 染有病原性生物
  5.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6. 攙偽或假冒等情形

三、行政處罰

  1. 依第44條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登記或登錄。

  2. 依第47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

參、處理建議

一、預防性措施

  1. 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制度
  2. 加強稽查抽驗頻率
  3. 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二、執法建議

  1. 依違法情節輕重採取適當行政處分
  2. 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
  3. 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宣導

肆、結論

考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賦予政府相關監管權限,建議主管機關應:

  1. 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制度
  2. 強化市場稽查管理機制
  3.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通報系統
  4. 適時採取必要之行政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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