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探討政府對於食品安全議題的處理機制及相關法律責任,包含行政監管、處罰措施等層面。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業者應將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依第44條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登記或登錄。
依第47條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亦得命其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
考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賦予政府相關監管權限,建議主管機關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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