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住戶遭遇樓上漏水問題,樓上住戶經告知後不願處理,需了解相關法律救濟途徑及求償方式。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樓上住戶明知漏水情形而不處理,應可能構成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
依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漏水修繕項目應包含:
若為公寓大廈,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之精神,應就防水等安全設備進行實地勘查。
漏水若造成公共安全疑慮,可能涉及違反建築法規定。
考量本案漏水問題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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