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借款債權未獲清償,擬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並考慮聲請假扣押。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本案借款債權應符合此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故應釋明債務人有脫產或其他無法執行之虞。
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應向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
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考量本案涉及借款債權之保全,建議可聲請假扣押,但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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