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保險受益人,但同時具有警示戶身分且有銀行債務,擔心其保險金請求權之行使問題。
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金應具有獨立性,不應與被保險人之遺產混同。
考量保險法對於保險金請求權之特殊保護規定,當事人雖為警示戶且有銀行債務,應仍可依法請求保險金。建議審慎規劃保險金領取及使用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惟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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