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父攜三歲乙子前往友人丙住處借 A狗把玩數日。回程中,因乙子撫摸A狗過於用力,致A狗跳出懷抱,乙子見狀旋即追趕,並於路中央抱起 A狗,此時丁男超速駕車,不幸當場撞死A狗與乙子。試問丙向甲父請求A 狗死亡的損害賠償時,甲父有何權利可為抗辯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丁男超速駕車應構成侵權行為
甲父可為下列抗辯:
監督責任之抗辯 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因果關係之抗辯 A狗死亡係因丁男超速駕車直接導致,與甲父之保管行為間應無相當因果關係
借用物毀損免責之抗辯 依民法第468條第2項但書規定,若係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致生毀損,不負賠償責任
考量A狗死亡係因丁男超速駕車所致,建議甲父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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