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22

寵物借用致死意外事故之損害賠償責任

甲父攜三歲乙子前往友人丙住處借 A狗把玩數日。回程中,因乙子撫摸A狗過於用力,致A狗跳出懷抱,乙子見狀旋即追趕,並於路中央抱起 A狗,此時丁男超速駕車,不幸當場撞死A狗與乙子。試問丙向甲父請求A 狗死亡的損害賠償時,甲父有何權利可為抗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父攜三歲乙子向丙借A狗把玩數日
  2. 回程時因乙子撫摸過於用力,致A狗跳出懷抱
  3. 乙子追趕並於路中央抱起A狗
  4. 丁男超速駕車撞死A狗與乙子
  5. 丙向甲父請求A狗死亡之損害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借用人之注意義務

  1. 依民法第468條第1項規定:「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2. 甲父作為借用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A狗

二、無行為能力人之責任

  1.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乙子年僅三歲,應屬無識別能力之無行為能力人

三、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丁男超速駕車應構成侵權行為

參、處理建議

甲父可為下列抗辯:

  1. 監督責任之抗辯 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2. 因果關係之抗辯 A狗死亡係因丁男超速駕車直接導致,與甲父之保管行為間應無相當因果關係

  3. 借用物毀損免責之抗辯 依民法第468條第2項但書規定,若係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致生毀損,不負賠償責任

肆、結論

考量A狗死亡係因丁男超速駕車所致,建議甲父得主張:

  1. A狗死亡與其保管行為間欠缺因果關係
  2. 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
  3. 建議丙應向真正加害人丁請求損害賠償較為適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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