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甲在乙經營的電動滑板車店看到一台電動滑板車S,很是喜歡。乙表示可以優惠價15,000元出售給甲,甲表示同意,但要明天才能提款付價金。翌日,甲從母親丁的抽屜拿自己郵儲帳戶的提款卡,到附近超商提款16,000元後,來到乙的店中付款、取車。因甲外表成熟,乙未曾詢問甲的年齡。 甲回家後,正喜悅開箱之際,被丁瞧見,問明原委。丁覺得在馬路上騎用電動滑板車危險,自己好不容易生養這個獨生子,對甲表示反對他買電動滑板車,可以改買其他商品,要帶甲去找乙返還S並要求退款。 問題: 一、在上述案件事實中,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且有效? 二、甲是否已經取得S的所有權? 三、如丁帶甲去找乙返還S並要求退款,乙得否拒絕?
15歲的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以自己帳戶提款購買乙店家的電動滑板車S,價金15,000元。事後甲的母親丁得知此事,欲帶甲退還商品並要求退款。
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甲為15歲之未成年人,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本案中,購買電動滑板車非屬日常生活所必需,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本案甲未經法定代理人丁之允許即與乙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效力應屬未定。
因買賣契約效力未定,所有權移轉行為亦應屬效力未定。在法定代理人承認前,甲應尚未取得S的所有權。
依民法第80條規定,乙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丁確答是否承認,若丁不為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依民法第82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乙若不知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得撤回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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