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拍賣公司得標古董後遲延給付價金之法律問題。拍賣公司於得標後已逾四個月仍未支付拍賣價金。
依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本案尚未罹於時效,債務人不得主張時效抗辯。
考量拍賣公司遲延給付價金之行為可能涉及債務不履行,建議債權人應儘速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保全權益,包括發出催告函、提起給付訴訟等,以維護自身權益。惟具體處理方式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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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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