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在拍賣公司得標數件古董,已取走拍賣品但過了2個月仍未付款,涉及可能的契約履行問題。
考量客戶已實際取得拍賣品,若有惡意不付款之情形,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建議另行評估。
關於客戶遲延給付拍賣品價金事宜,建議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履行,若客戶仍未履行,再行使契約解除權,並視情況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建議完善相關拍賣規則及程序,以預防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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