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珍藏青花古瓷瓶一只,見其友J甚愛之,遂時有割愛之意。七月四日,丁又登門把玩該瓶,當晚,I遂決定割愛,並於七月五日草函一封,上書「吾欲以三萬元將珍藏之青花瓷瓶賣予汝,若同意,請簽名後擲回」,七月六日,I要其兒K於第二天上學途中帶到J家,因了出國,由J妻L出面收下,七月十日,J返國後始閱讀該信。請附帶理由解釋意思表示何時生效(其過程)?
I欲將珍藏青花古瓷瓶以新台幣3萬元售予J,於7月5日寫信表達售瓶意願,並於7月6日委託其子K於7月7日送達J家。因J出國,由其妻L代收。J於7月10日返國後始閱讀該信。本案涉及要約之意思表示生效時點認定問題。
依民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本案中,J妻L代收信件時,該意思表示應可認定已對J發生效力。
依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此,L作為J的代理人收受意思表示時,其效力不受影響。
L代收信件時,該意思表示即已進入J的支配範圍,應認定意思表示於7月7日生效,J實際於7月10日始知悉內容,不影響意思表示效力。
關於本案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考量民法第103條及第104條之規定,應認定於7月7日L代收時生效。建議雙方為避免爭議,應以書面方式確認交易細節並保存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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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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