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26

古董買賣契約成立時點認定

I珍藏青花古瓷瓶一只,見其友J甚愛之,遂時有割愛之意。七月四日,丁又登門把玩該瓶,當晚,I遂決定割愛,並於七月五日草函一封,上書「吾欲以三萬元將珍藏之青花瓷瓶賣予汝,若同意,請簽名後擲回」,七月六日,I要其兒K於第二天上學途中帶到J家,因了出國,由J妻L出面收下,七月十日,J返國後始閱讀該信。請附帶理由解釋意思表示何時生效(其過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I欲將珍藏青花古瓷瓶以新台幣3萬元售予J,於7月5日寫信表達售瓶意願,並於7月6日委託其子K於7月7日送達J家。因J出國,由其妻L代收。J於7月10日返國後始閱讀該信。本案涉及要約之意思表示生效時點認定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代理收受意思表示之效力

依民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本案中,J妻L代收信件時,該意思表示應可認定已對J發生效力。

二、代理人收受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此,L作為J的代理人收受意思表示時,其效力不受影響。

三、意思表示生效過程

  1. I於7月5日撰寫要約信函
  2. 7月7日由K送達J家,L代收
  3. 7月10日J返國閱讀信件

L代收信件時,該意思表示即已進入J的支配範圍,應認定意思表示於7月7日生效,J實際於7月10日始知悉內容,不影響意思表示效力。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確認L是否具有代理權限
  2. 建議保存信件交付之相關證明
  3. 若J有意接受要約,應儘速回覆以完成契約成立

肆、結論

關於本案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考量民法第103條及第104條之規定,應認定於7月7日L代收時生效。建議雙方為避免爭議,應以書面方式確認交易細節並保存相關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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