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共同持有房產之兄弟姐妹其中一位持有人死亡,遺留機車貸款融資未繳清,當事人詢問是否必須清償該機車貸款始能繼承房產持分。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繼承人應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權利及債務。
繼承人依法應有以下選擇:
建議採取限定繼承方式:
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情況,繼承人無須先清償機車貸款始能繼承房產持分,但建議採取限定繼承方式,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負擔債務清償責任,以保障自身權益。若不願承受任何權利義務,亦可選擇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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