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為A校畢業一年學生,在三年級時因霸凌同學導致被記了大過,但我認為霸凌會議上有程序上的瑕疵 原因如下: 1:已經申複過一次,但結果為申複無理由(申複理由為可提出新證據佐證並未霸凌同學,且校方在開複查會議並未要求本人出席 也沒有看到討論內容) 2:記大過時經獎懲會議僅用時半小時不到就可判斷本人沒有悔過之心 3:霸凌會議開始之前,老師用LINE等通訊軟體私訊我的法定代理人並聲稱「我覺得你們到現在還在檢討別人沒有在檢討自己。」等語 是否可認為校方從一開始就有偏袒行為? 綜合上述三點判斷我認為程序上有瑕疵且大過也影響到我的操行成績導致多元學習成績沒有拿到全部分數,請問在校方並未考量所有證據的情況下就記大過的行為是否符合行政法?和記大過導致影響升學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為A校畢業學生,於三年級時因霸凌事件被記大過處分。當事人質疑: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下列事項:
本案校方應可能違反上述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時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本案獎懲會議時間過短,可能未充分審酌所有證據。
校方人員於會議前之不當言論,可能影響處分之公正性。
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不服行政處分者得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本案當事人應可:
短期建議:
中長期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第104條之程序要件,以及第108條之實體要件,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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