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同學一直碰觸我還有我的同學我們和他講過不要再碰觸們,但他似乎沒有改變,所以我們打算離他遠一點我和他有交集,否則又會被同樣的方式騷擾那我們這個方式構成霸凌嗎?
本案涉及校園內同學持續對他人進行不當碰觸行為,受害者經口頭勸阻無效後,擬採取迴避措施,並擔心此種迴避行為是否構成霸凌。
依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應予以處理。本案中該同學的持續性不當碰觸行為,應可能構成性騷擾。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者,應予以適當處置。
考量本案受害者採取迴避措施係出於自我保護需求,且已先行勸阻未果,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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