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長期不與特定對象講話是否構成霸凌行為。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霸凌行為若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應予以解聘。
單純不與他人講話之行為認定:
若行為確實構成霸凌: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應予記過處分。
情節較輕者,依同辦法第6條第2項第8款規定,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者,得予申誡處分。
考量單純不與特定對象講話可能涉及關係霸凌,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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