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際互動冷處理是否構成霸凌認定

我討厭一個人並長期不與他講話這樣構成霸凌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詢問長期不與特定對象講話是否構成霸凌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霸凌行為之定義與認定

  1.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霸凌行為若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應予以解聘。

  2. 單純不與他人講話之行為認定:

  • 若僅是個人交友選擇,未涉及集體排擠或造成他人身心傷害,應不構成霸凌
  • 若有以下情形,則可能構成霸凌:
    • 煽動他人共同排擠
    • 以有組織方式孤立他人
    • 造成他人在學習或生活上實質困擾

二、法律效果

若行為確實構成霸凌:

  1.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應予記過處分。

  2. 情節較輕者,依同辦法第6條第2項第8款規定,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者,得予申誡處分。

參、處理建議

  1. 自我檢視行為動機與影響
  • 評估不說話行為的原因
  • 檢視是否影響他人權益
  • 避免演變成集體排擠
  1. 建立正向互動模式
  • 維持基本禮貌性互動
  • 理性處理人際衝突
  • 必要時尋求師長協助

肆、結論

考量單純不與特定對象講話可能涉及關係霸凌,建議當事人:

  1. 維持基本的人際互動禮貌
  2. 避免煽動他人共同排擠
  3. 若有人際困擾應即時尋求師長或輔導人員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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