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小客車違規載客爭議

如有租賃小客車公司做機場接送的營業事實是否屬於租賃小客車違規載客?該類公司可能主張實際租車人為需要機場接送的乘客司機則變成經租車公司委任的駕駛完全可透過此文字遊戲方式符合租賃小客車規範又達到載客營業的目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租賃小客車公司以機場接送服務為名,實際上從事載客營業行為,可能規避相關法規之情形。公司聲稱實際租車人為需要機場接送的乘客,而司機則為租車公司委任的駕駛,試圖以此方式規避法規限制。

貳、法律分析

一、營業行為性質認定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第7條規定,運輸管理科負責「汽車運輸業籌備立案之審查核定」及「汽車運輸業之督導及管理」。本案中:

  1. 營業模式判斷
  • 該公司應屬以租賃小客車名義行載客營業之實
  • 此種營運模式應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性質相近
  1. 法規適用
  • 依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監理所應負責「汽車運輸業之督導及管理」
  • 本案營運模式應受汽車運輸業管理規範約束

二、違規態樣分析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

  1. 營運管理
  • 汽車運輸業務應受主管機關規劃、考核及督導
  • 應遵守汽車運輸業之營運安全管理規範
  1. 違規情形
  • 以租賃車名義變相經營載客業務,可能構成違規
  • 規避手法無法改變其實質營運性質

參、處理建議

  1. 對業者建議
  • 建議依法申請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
  • 或調整營運模式為純租賃業務,不得提供駕駛服務
  1. 對主管機關建議
  • 依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第9條規定,加強稽查違規營業行為
  • 明確訂定租賃車業與客運業之區別標準

肆、結論

考量本案營運模式可能涉及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範,建議:

  1. 業者應依法申請相關許可或調整營運模式
  2. 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並明確規範認定標準
  3. 避免以規避手法經營非法運輸業務,以維護交通秩序及乘客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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