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租賃小客車公司做機場接送的營業事實是否屬於租賃小客車違規載客?該類公司可能主張實際租車人為需要機場接送的乘客司機則變成經租車公司委任的駕駛完全可透過此文字遊戲方式符合租賃小客車規範又達到載客營業的目的
本案涉及租賃小客車公司以機場接送服務為名,實際上從事載客營業行為,可能規避相關法規之情形。公司聲稱實際租車人為需要機場接送的乘客,而司機則為租車公司委任的駕駛,試圖以此方式規避法規限制。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第7條規定,運輸管理科負責「汽車運輸業籌備立案之審查核定」及「汽車運輸業之督導及管理」。本案中: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
考量本案營運模式可能涉及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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