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借名登記擔任公司負責人之法律風險評估,主要探討他人以借用名義方式擔任公司代表人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董事執行職務之規定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借名登記之負責人應承擔董事法定職權與責任。
董事利益迴避義務 依公司法第178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借名董事仍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
公司名稱登記規範 依公司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借名登記可能涉及違反公司設立之基本規定。
發起人資格限制 依公司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不得為發起人。」借名者應符合發起人資格要求。
考量借名登記擔任公司負責人可能涉及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且須承擔重大民事及行政責任風險,建議應避免進行借名登記行為,如已擔任借名負責人,應儘速採取補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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