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公司主管進行職場霸凌及恐嚇行為,且該主管涉及偽造文書等不法行為。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其中包含「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1項規定,雇主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
主管的恐嚇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偽造文書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考量主管行為可能涉及職場暴力及刑事不法,建議當事人應立即採取必要防護措施並保全證據。
關於職場霸凌部分,建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要求雇主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
關於恐嚇及偽造文書部分,建議視證據蒐集情形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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