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30

繼承人單獨請求借款債務清償之效力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設甲未及行使該債權即已死亡,並由其子丙、丁兩人繼承甲之權利,應繼分各二分之一。試問: 丙得否單獨訴請乙清償該筆 100 萬元借款債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萬元借款債權,甲死亡後由其子丙、丁兩人繼承,應繼分各二分之一。現丙欲單獨向乙請求清償全部借款債務。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開始及效力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本案中甲死亡後,其子丙、丁依法繼承甲之權利義務。

二、遺產共有型態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中,丙、丁對甲之遺產(包含對乙之借款債權)應為公同共有關係。

三、公同共有財產之行使

  1. 基於公同共有之本質,公同共有人應共同行使其權利。
  2. 本案中之借款債權屬於遺產範圍,在遺產分割前,丙應不得單獨就全部債權向乙請求清償。

四、遺產管理

依民法第1152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若丙欲單獨行使債權,應先取得丁之同意或經由繼承人互推為遺產管理人。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丙採取下列方式之一:

    • 與丁共同提起訴訟請求清償
    • 取得丁之同意後單獨起訴
    • 經由繼承人互推為遺產管理人後行使權利
    • 先進行遺產分割後,就其應得部分請求清償
  2. 若欲避免訴訟程序延宕,建議先與丁協商處理方式。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公同共有遺產之處分,丙應不得單獨訴請乙清償全部100萬元借款債務。建議應先與丁協商或進行遺產分割,以確保債權行使之合法性與有效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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