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設甲未及行使該債權即已死亡,並由其子丙、丁兩人繼承甲之權利,應繼分各二分之一。試問: 丙得否單獨訴請乙清償該筆 100 萬元借款債務?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萬元借款債權,甲死亡後由其子丙、丁兩人繼承,應繼分各二分之一。現丙欲單獨向乙請求清償全部借款債務。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本案中甲死亡後,其子丙、丁依法繼承甲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中,丙、丁對甲之遺產(包含對乙之借款債權)應為公同共有關係。
依民法第1152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若丙欲單獨行使債權,應先取得丁之同意或經由繼承人互推為遺產管理人。
建議丙採取下列方式之一:
若欲避免訴訟程序延宕,建議先與丁協商處理方式。
考量本案涉及公同共有遺產之處分,丙應不得單獨訴請乙清償全部100萬元借款債務。建議應先與丁協商或進行遺產分割,以確保債權行使之合法性與有效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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