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30

賭博借據債權效力爭議

甲乙賭博 ,乙賭輸了沒錢給,於是開立一張借據給甲,該借據俟經屆期,甲屢次催討,乙都不還,問甲可否持借據向法院主張賭債而請求乙清償?為甚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乙雙方進行賭博,乙輸錢後因無力支付,而開立借據給甲。借據到期後,乙拒絕清償,甲欲透過法院訴訟請求乙清償。

貳、法律分析

一、賭博行為之法律性質

  1. 刑事責任
  • 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甲乙雙方賭博行為,若發生於公共場所,應涉及刑法賭博罪之規定。
  1. 民事效力
  • 賭博行為係以財物為賭注,以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之行為
  • 此種行為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因此賭博行為所生之債務應屬無效

二、借據效力分析

  1. 借據性質認定
  • 本案借據實質上係將賭債轉換為表面上的借貸關係
  • 此種脫法行為不改變其賭博債務之本質
  • 應仍屬違反公序良俗之無效法律行為
  1. 法律效果
  • 即使形式上有借據存在
  • 因其原因係基於無效之賭博行為
  • 該借據應不生法律上請求權之效力

參、處理建議

  1. 不建議提起訴訟:
  • 因賭債無效,即使有借據,法院仍應駁回請求
  • 提起訴訟將徒增訴訟費用支出
  1. 其他建議:
  • 避免從事賭博活動
  • 勿接受以借據等方式變更賭債性質之作法

肆、結論

考量本案借據係源於賭博行為,該借據應屬無效,建議甲不宜持該借據向法院請求乙清償,因法院應會認定該借據係基於賭博行為而無效,駁回甲之訴訟請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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