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29

抵押權設定契約未履行之既判力範圍爭議

乙公司應於契約成立三個月內,提供其所有坐落台北市萬華區之A不動產,設定新台幣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甲公司,以為履約之擔保。 屆期遲未辦理A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予甲公司,另有欠甲公司150萬元。甲公司是台灣分公司,另有海外總公司庚。 若甲公司要以乙公司為被告起訴,本案訴訟判決確定的既判力主觀範圍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公司(台灣分公司)對乙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履行設定抵押權及給付債務之訴訟,需確認判決確定後之既判力主觀範圍。

貳、法律分析

一、外國公司分公司之法律地位

  1. 依公司法第371條第1項規定,外國公司應經辦理分公司登記,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2. 依公司法第372條第1項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

  • 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
  • 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1. 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關係:
  • 分公司為總公司之分支機構,非獨立法人
  • 分公司對外為法律行為時,其權利義務歸屬於總公司
  • 分公司雖有當事人能力,但其法律上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總公司

二、既判力主觀範圍之認定

  1. 當事人部分:
  • 原告甲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具有當事人能力
  • 被告乙公司為訴訟當事人
  1. 總公司效力:
  • 基於分公司與總公司一體性原則
  • 分公司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應及於總公司庚公司
  • 判決效力應及於總公司庚公司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明甲公司為外國公司庚公司之台灣分公司

  2. 為避免執行困難,建議在起訴狀中一併表明:

  • 甲公司與庚公司之關係
  • 分公司之登記情況
  • 訴訟標的之權利歸屬關係

肆、結論

考量本案甲公司為外國公司庚公司之台灣分公司,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應及於:

  1. 原告甲公司(台灣分公司)
  2. 原告之總公司庚公司
  3. 被告乙公司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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