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委託朋友代為購買演唱會門票並已支付票款,但未收到門票,懷疑款項遭到不當占用,欲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中,朋友收取票款後未交付門票,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當事人應可請求返還。
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若朋友故意或過失未履行代購約定,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本案若涉及朋友蓄意詐騙或侵占,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向警方報案。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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