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弟弟長期獨自承擔父母撫養費及看護費用,欲向哥哥請求分擔費用之案件。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故兄弟均應負擔父母之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兄弟應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父母扶養費用。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已支付之費用應可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法理請求返還。
未來之扶養費用分擔可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先行協議;若協議不成,可請求法院裁定。
若協商不成,可採取下列步驟:
考量本案涉及扶養費用分擔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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