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需釐清:
協議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裁判離婚 若無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如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應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財產計算基準時點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計算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知有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考量離婚方式可能涉及民法第1049條之協議離婚或第1052條之裁判離婚,建議先嘗試協議程序。
關於財產分配涉及民法第1030-1條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及早進行財產清查並保全證據。
為確保自身權益,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妥善處理離婚及財產分配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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