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應於契約成立三個月內,提供其所有坐落台北市萬華區之A不動產,設定新台幣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甲公司,以為履約之擔保。 屆期遲未辦理A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予甲公司。 若甲公司要以乙公司為被告起訴,其起訴狀應如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為物權之一種,其設定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乙公司依契約負有設定抵押權之義務,其遲未履行,應屬違約情事。甲公司應得請求乙公司履行契約義務,並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若法院判決確定後,乙公司仍不履行,甲公司得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代為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意思表示。
建議甲公司之訴之聲明如下:
一、被告應就其所有坐落台北市萬華區[地號]之A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1000萬元之抵押權予原告,並應會同原告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請准宣告假執行。
##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不動產物權設定登記之請求,建議依上述訴之聲明提起訴訟。
2. 訴狀中應詳細記載不動產之地號等特徵,以利執行。
3. 建議聲請假執行宣告,以加速權利實現。
4. 若契約中另有違約金約定,得一併請求給付違約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