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28

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訟聲明

乙公司應於契約成立三個月內,提供其所有坐落台北市萬華區之A不動產,設定新台幣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甲公司,以為履約之擔保。 屆期遲未辦理A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予甲公司。 若甲公司要以乙公司為被告起訴,其起訴狀應如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乙公司依契約應於三個月內,就其所有之台北市萬華區A不動產設定10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甲公司。
  2. 乙公司屆期未履行設定抵押權之義務。
  3. 甲公司擬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

貳、法律分析

一、物權設定之要件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為物權之一種,其設定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二、契約義務之履行

乙公司依契約負有設定抵押權之義務,其遲未履行,應屬違約情事。甲公司應得請求乙公司履行契約義務,並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三、強制執行之可能性

若法院判決確定後,乙公司仍不履行,甲公司得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法院代為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意思表示。

參、處理建議

建議甲公司之訴之聲明如下:

一、被告應就其所有坐落台北市萬華區[地號]之A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1000萬元之抵押權予原告,並應會同原告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請准宣告假執行。


##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不動產物權設定登記之請求,建議依上述訴之聲明提起訴訟。

2. 訴狀中應詳細記載不動產之地號等特徵,以利執行。

3. 建議聲請假執行宣告,以加速權利實現。

4. 若契約中另有違約金約定,得一併請求給付違約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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