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4-30

凶宅買賣糾紛-仲介未告知自殺事實

甲有A屋,長期委託經營仲介業務的乙代為出租他人。某日,A 屋內承租人一家4口,因不堪龐大債務壓力,且飽嚐人間冷暖而集體燒炭自殺。陳屍多日後,因屋內發出惡臭被發現,一時震驚當地左鄰右舍。事發後一個月,在乙的建議下,甲決定出售A屋,仍委託乙代為處理出賣事宜。一星期後,丙前來詢問 A屋出售細節,乙向丙強調A 屋景觀極佳、價格便宜且交通便利,卻未提及A屋之前發生集體燒炭自殺之事。丙評估後,認為A 屋屋況甚佳,決定購買,乃與甲簽訂A屋買賣契約,並當場預付50萬元作為頭期款。數日後,丙與A 屋附近住戶閒談中,發現A 屋集體燒炭自殺之事,非常後悔購買 A 屋的決定。其後,甲請求丙支付其餘價金,並表明隨時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及交屋事宜,不但遭丙拒絕,丙反而請求甲返還其已支付的50萬元。問:甲、丙二人的主張,何者有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委託仲介乙處理A屋出租及銷售事宜
  2. A屋發生承租人集體燒炭自殺事件
  3. 乙向丙介紹A屋時未告知凶宅事實
  4. 丙簽約並支付50萬元頭期款
  5. 丙得知凶宅事實後,拒付餘款並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告知義務之違反
  •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對於物之瑕疵,應負擔保責任
  • A屋發生自殺事件應屬重大瑕疵,甲作為出賣人應負告知義務
  • 甲透過乙隱匿此重大事實,應構成告知義務之違反
  1. 意思表示之瑕疵
  •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本案中隱匿凶宅事實可能構成不作為詐欺
  • 丙應有權主張撤銷買賣契約

二、契約效力

  1. 契約撤銷之效果
  • 若丙依法撤銷契約,買賣契約溯及失效
  • 雙方應回復原狀,甲應返還已收取之50萬元頭期款
  • 丙得拒絕支付餘款

參、處理建議

  1. 對丙之建議
  • 儘速以書面向甲主張撤銷契約
  • 請求返還已付之50萬元頭期款
  • 保留相關證據以備訴訟所需
  1. 對甲之建議
  • 考慮與丙協商和解方案
  • 可考慮降價或其他補償方式
  • 避免訴訟成本與時間消耗

肆、結論

  1. 關於甲請求丙支付餘款之主張,因甲未盡告知義務且可能構成不作為詐欺,其主張應不具正當性。

  2. 考量丙請求返還50萬元之主張可能涉及民法第92條之撤銷權,建議雙方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以節省訴訟成本及時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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