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A屋,長期委託經營仲介業務的乙代為出租他人。某日,A 屋內承租人一家4口,因不堪龐大債務壓力,且飽嚐人間冷暖而集體燒炭自殺。陳屍多日後,因屋內發出惡臭被發現,一時震驚當地左鄰右舍。事發後一個月,在乙的建議下,甲決定出售A屋,仍委託乙代為處理出賣事宜。一星期後,丙前來詢問 A屋出售細節,乙向丙強調A 屋景觀極佳、價格便宜且交通便利,卻未提及A屋之前發生集體燒炭自殺之事。丙評估後,認為A 屋屋況甚佳,決定購買,乃與甲簽訂A屋買賣契約,並當場預付50萬元作為頭期款。數日後,丙與A 屋附近住戶閒談中,發現A 屋集體燒炭自殺之事,非常後悔購買 A 屋的決定。其後,甲請求丙支付其餘價金,並表明隨時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及交屋事宜,不但遭丙拒絕,丙反而請求甲返還其已支付的50萬元。問:甲、丙二人的主張,何者有理?
關於甲請求丙支付餘款之主張,因甲未盡告知義務且可能構成不作為詐欺,其主張應不具正當性。
考量丙請求返還50萬元之主張可能涉及民法第92條之撤銷權,建議雙方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以節省訴訟成本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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