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債權,設甲未及行使該債權即已 死亡,並由其子丙、丁兩人繼承甲之權利,應繼分各二分之一。試問: 丙得否單獨訴請乙清償該筆 100 萬元借款債務?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萬元借款債權,甲死亡後由其子丙、丁兩人繼承,應繼分各二分之一。現丙欲單獨向乙請求清償全部借款債務。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本案中,甲死亡後,其對乙的100萬元借款債權應由丙、丁繼承。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依民法第1159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應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本案中,借款債權屬於遺產之一部分,應依法進行清算。
在遺產分割前,丙、丁對該筆借款債權為公同共有關係。
依民法第1171條第1項規定,遺產分割後,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得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但需經債權人同意。
丙不應單獨訴請乙清償全部100萬元借款債務,建議:
應依法進行遺產清冊陳報及債權清算程序。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法律關係,建議丙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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