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易因公司業務緊縮而在年終時(12月31日)遭到資遣,為了給付小易資遣費,公司要算出小易的平均工資。小易在這家公司的年資只有一年,他的起薪是30000元,資遣前調薪至33000元,他的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如果小易在這家公司只工作了4個月,起薪30000元,並未調薪過,其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
本案涉及勞工小易遭資遣時平均工資之計算問題,分為兩種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關於工作滿一年之情形,建議依每日平均工資1,076元計算資遣費。
關於工作4個月之情形,建議依每日平均工資1,000元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按工作年資比例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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