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資遣費平均工資計算方式

小易因公司業務緊縮而在年終時(12月31日)遭到資遣,為了給付小易資遣費,公司要算出小易的平均工資。小易在這家公司的年資只有一年,他的起薪是30000元,資遣前調薪至33000元,他的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如果小易在這家公司只工作了4個月,起薪30000元,並未調薪過,其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勞工小易遭資遣時平均工資之計算問題,分為兩種情形:

  1. 工作一年期間,薪資從30,000元調整至33,000元
  2. 工作四個月期間,薪資固定為30,000元

貳、法律分析

一、平均工資之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二、資遣費給付之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平均工資計算方式分析

  1. 工作一年之情形:
  • 應以資遣日(12月31日)前6個月為計算期間
  • 計算期間為7月1日至12月31日,共計184日
  • 工資總額應包含調薪前後之所有工資
  1. 工作四個月之情形:
  • 依法條規定,工作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工作期間計算
  • 以實際工作4個月期間之工資總額及總日數計算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雇主應:
  • 詳實記錄勞工薪資調整情形
  • 依法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
  • 提供詳細的平均工資計算方式予勞工
  1. 建議勞工應:
  • 確認計算期間之工資總額是否正確
  • 核對是否包含所有經常性給與
  • 如有疑義應向雇主或主管機關提出

肆、結論

  1. 關於工作一年之情形,應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以最後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計算平均工資,並據此核算資遣費。

  2. 考量工作四個月之情形,應依同條規定以實際工作期間之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計算平均工資,並依比例計給資遣費。

  3. 雇主應依勞基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資遣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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