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糾紛致肢體衝突遭逮捕案

跟女友吵架,她罵我動手打我,我請她離開我的住所,她不離開 我推她去門口,她動手打我我反擊打她巴掌,後來她離開坐電梯時我拖她回家掐脖子,她打電話報案警察來了。沒人去開門,後來她過了10分鐘才去開門。 一進來副所長很生氣說要告嗎。她說要告。我就被上銬帶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女友發生爭執,過程中:

  1. 女友先行辱罵並動手打當事人
  2. 當事人要求女友離開住所未果
  3. 當事人推女友至門口並反擊打巴掌
  4. 當事人在女友欲離開時拖回並掐脖子
  5. 女友報警,當事人遭警方逮捕

貳、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行為認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案當事人與女友間之互毆及掐脖子行為,應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家庭暴力行為。

二、保護令聲請風險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本案女友可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依第14條第1項規定可能核發下列保護令內容:

  1. 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等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工作場所等特定場所

三、刑事責任

本案雖有女友先行攻擊之情形,當事人之反擊行為可能構成正當防衛。然而,在女友欲離開時之拖回及掐脖子行為,已明顯逾越防衛必要程度,應可能構成刑法傷害罪及強制罪。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尋求律師專業協助
  • 保存相關證據,如監視器畫面等
  • 配合警方調查
  1. 後續處理
  • 若遭聲請保護令,應依法院通知到庭
  • 考慮與對方進行調解或和解
  • 表達悔意並願意賠償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違反及刑事責任,建議:

  1. 立即尋求律師協助,以妥善處理後續法律程序
  2. 避免再與對方接觸,以免情況惡化
  3. 若遭聲請保護令,應審慎因應並遵守法院裁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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