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與詐欺案件之共犯認定

甲與乙原為幫派分子,出獄後經營小吃店打算重新做人,卻屢遭地方惡霸丙騷擾並強索保護費,便萌生了殺意。某日傍晚,乙滿臉殺氣出門,甲猜到乙的心意,便交付扁鑽一把,自認寶刀未老的乙雖覺多餘,但還是帶在身上。深夜,埋伏於路邊的乙終於等到丙現身,上前攻擊才發現丙力大無窮,連忙抽出扁鑽攻擊,但扁鑽立刻遭內打落,乙只好繼續徒手與內格鬥,經過一番纏,內逐漸體力不支,公趁隙拿起路邊的石磚擊斃而,丙死後,十五歲的幼子于決意復优,但因自己尚年幼不敢貿然行動,便找上了友人),想索取毒藥供其殺乙。 戊並不想淌這渾水,便交給丁一包辣椒粉,謊稱為入口立即斃命的鶴頂紅。丁便暗中將之加入乙的麻辣湯餃中,乙食用後只覺得辣得較平日更為過癮,滿頭大汗但並無不適。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多人多階段的犯罪行為:

  1. 甲交付扁鑽予乙,乙使用石磚擊斃丙
  2. 丙死後,其15歲幼子丁意圖報復殺害乙
  3. 戊提供辣椒粉予丁,謊稱為毒藥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乙殺害丙案部分

  1. 甲的刑事責任:
  • 依刑法第271條及第28條規定,甲應構成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 甲與乙間有犯意聯絡,並有提供凶器之行為分擔
  • 甲對於乙可能殺害丙之結果有所預見並有助其實現之意思
  1. 乙的刑事責任:
  • 依刑法第271條規定,乙應構成殺人罪之正犯
  • 乙具備殺人故意並親自實行殺人行為
  • 雖原計畫使用扁鑽未遂,但轉而以石磚擊斃被害人,仍可能成立殺人既遂罪

二、丁的刑事責任

  1. 刑事責任能力:
  • 丁為15歲之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少年法院處理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案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1. 犯罪行為評價:
  • 丁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
  • 因使用辣椒粉而未達到殺人目的,屬客觀上不能發生預期危險之方法

三、戊的刑事責任

  1. 戊提供假毒藥行為:
  • 主觀上無殺人故意
  • 客觀上提供無致死性物品
  • 應不構成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乙之處理:
  • 建議依殺人罪處理
  • 可考量其重新向善意圖作為量刑參考
  1. 對丁之處理: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規定移送少年法院處理
  • 建議依同法第18-1條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1. 對戊之處理:
  • 因無殺人故意,建議不予追訴

肆、結論

  1. 關於甲乙殺害丙案,應依殺人罪論處
  2. 考量丁為少年,建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3. 戊之行為應不構成刑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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