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案扣押手機取回程序

人頭帳戶 3月初有被直接居留開庭 被拘留的時候手機也被扣押了 我要怎麼拿回手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人頭帳戶案件被拘留並遭法院開庭審理,其手機於拘留時被扣押,現欲領回手機。

貳、法律分析

一、手機扣押之合法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手機可能含有與人頭帳戶案件相關之通訊紀錄等證據,故應屬合法之扣押。

二、扣押物發還之要件

  1. 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2. 若案件已為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規定:「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中或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三、救濟途徑

若對扣押物發還處分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關於「扣押或扣押物發還」之處分。

參、處理建議

  1. 向承辦檢察官提出申請
  • 以書面向承辦檢察官說明手機對案件已無留存必要,請求發還
  •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手機所有權證明等
  1. 若檢察官駁回申請
  • 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於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 建議委託律師協助提出聲請
  1. 注意事項
  • 若手機仍有作為證據之必要,或案件在再議期間內,可能暫時無法發還
  • 應保持耐心等待案件進展,適時提出申請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人頭帳戶案件偵查,手機可能作為重要證據,建議:

  1. 先確認案件目前處理進度及是否仍有保全證據必要
  2. 若確認無留存必要,再依法定程序申請發還
  3.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合法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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