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朋友間存在借貸關係,僅有通話紀錄及匯款紀錄作為證據,未立具書面借據。目前借款人拒絕還款,當事人欲了解追討債權之可能性。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法律並未要求消費借貸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亦可成立有效契約。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應就下列事項負舉證責任:
考量本案已具備匯款紀錄及通話紀錄等證據,應可證明消費借貸關係之存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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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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