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商延宕工期及違約施工糾紛

我蓋了一個房子,但營造一直拖時間,拖了四年,無法申請使用執照,讓房子蓋不起來,房子外觀磁磚與設計圖不一樣,銀行也一直付款給營造公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營造公司簽訂承攬契約興建房屋,但營造公司有下列違約情事:

  1. 工期延宕達4年
  2. 無法取得使用執照
  3. 房屋外觀磁磚與設計圖不符
  4. 銀行持續對營造公司撥款

貳、法律分析

一、承攬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營造公司應依約定完成房屋興建工作,惟其未能如期完工,且工作物有瑕疵,應構成不完全給付。

二、不完全給付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本案營造公司延宕工期且施作品質與約定不符,應可能構成可歸責之不完全給付。

三、瑕疵修補請求權

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當事人應可要求營造公司就磁磚外觀不符部分進行修補。若營造公司未於期限內修補,依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能得自行修補並請求必要費用。

四、契約解除權

依民法第495條第2項規定:「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本案因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可能已達到重大瑕疵之程度。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請求營造公司改善瑕疵
  • 要求說明使用執照申請進度
  • 通知銀行暫停撥款
  1. 證據保全
  • 拍照存證現場施工狀況
  • 保存所有工程相關文件
  • 記錄往來通訊紀錄
  1. 法律行動評估
  • 考慮依民法第495條解除契約
  • 依民法第227條請求損害賠償
  • 聘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考量營造公司之行為可能涉及承攬契約之不完全給付,建議當事人應先以存證信函定期催告改善,若營造公司仍未改善,再依民法相關規定行使解除權及請求損害賠償。同時應立即處理使用執照問題,避免損失擴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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