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會計師收費後未提供服務,應構成可歸責之給付遲延。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當事人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會計師收費後未提供服務之行為,應構成債務不履行,建議當事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若無回應再循民事途徑請求救濟。具體作為應視委託金額大小及掌握證據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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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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