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社區住戶擅自將垃圾倒入社區大樓垃圾集中處,造成社區管理費用增加及環境衛生問題之案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非住戶擅自倒垃圾之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社區管委會應可向行為人請求: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行為人可能違反上述規定,依同法第5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考量非住戶擅自倒垃圾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責任,建議社區管委會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行政責任部分,建議向主管機關檢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建議社區同時採取預防措施,避免類似情事重複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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