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原告在二審程序中,欲就一審判決被告漏水侵權行為追加請求精神撫慰金之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1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追加精神撫慰金請求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二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之要件。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分析:
漏水侵權若造成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且情節重大,應可構成請求精神撫慰金之基礎。
追加精神撫慰金之請求可能性:
考量本案漏水侵權可能涉及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之侵害,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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