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精神撫恤金追加請求爭議

如果原告一審補正書狀訴之聲明,並於事實理由中闡明195條精神撫恤金請求,但未具體填寫精神撫恤金由法院斟酌審理,而被告於一審終結並未表示意見,是否能視為被告同意,原告合理二審上訴追加精神撫恤金且不造成程序爭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原告於一審補正書狀中雖於事實理由闡明民法第195條精神撫慰金請求,但未具體填寫金額,而被告於一審終結前未表示意見之情形下,原告能否於二審上訴追加精神撫慰金請求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訴訟程序變更之合法性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例外情形:

  1. 被告同意
  2.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3.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本案原告於二審追加精神撫慰金請求,應可能構成訴之聲明之擴張,惟仍應審酌:

  1. 一審雖有闡明精神撫慰金請求之法律依據,但未具體表明金額
  2. 被告未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

二、精神撫慰金請求權之特殊性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同條第2項規定,此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原告考慮另行提起精神撫慰金之訴:
  • 可避免程序爭議
  • 確保被告防禦權
  • 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1. 如欲於二審追加請求:
  • 應釐清一審已有主張之範圍
  • 建議取得被告明確同意
  • 應具體表明請求金額及理由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之訴之變更或追加規定,且精神撫慰金請求具有特殊性,建議:

  1. 就精神撫慰金部分另行起訴為宜,以避免程序爭議
  2. 如欲於二審追加,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各款例外規定
  3. 注意民法第195條關於精神撫慰金請求權之特殊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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