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漏水訴訟提起鑑定程序,二審上訴追加精神撫恤金,附加被告鑑定日所發的臉書公開貼文〔世界上真的有公理嗎?我遇到惡鄰,心中有種想殺人的感覺〕並且以致原告心身畏懼,而將頂樓原告專用水塔上鎖,進行防衛舉動,是否能夠證明人格權益已受到嚴重侵犯
本案為漏水訴訟衍生之人格權侵害事件,被告於鑑定日在臉書發表「世界上真的有公理嗎?我遇到惡鄰,心中有種想殺人的感覺」之貼文,導致原告心生畏懼並採取防衛措施上鎖頂樓專用水塔,原告於二審追加請求精神撫慰金。
被告發表含有「想殺人」等威脅性文字之貼文,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被告的行為應可能構成恐嚇罪。
原告因被告貼文產生恐懼並採取防衛措施,此種情況可能已造成原告人格權受侵害。若能證明原告確實因該貼文而受有精神上損害,且其防衛行為與被告貼文間具有因果關係,應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依檢舉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若原告因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安全之虞,可向主管機關請求協助,由主管機關洽請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保護。
考量被告之貼文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建議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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