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修繕訴訟舉證責任與損害賠償爭議

一審原告主張184、191、195、767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但鑑定程序被告未充分揭露漏水點,導致鑑定報告未充分揭露原告請求恢復裝潢費用,進而使原告一審部分敗訴,二審原告是否能主張應依191推論被告不利,請求法院應依據原告主張之恢復裝潢費用金額並請求191附帶195擴張二審精神撫恤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漏水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一審主張民法第184條、191條、195條及767條請求被告修復漏水及賠償。因被告於鑑定程序中未充分揭露漏水點,導致鑑定報告未能完整呈現損害範圍,影響原告請求裝潢修復費用之舉證,致使一審部分敗訴。原告擬於二審提出新證據並擴張精神慰撫金之請求。

貳、法律分析

一、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舉證

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應就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

二、二審新證據提出之可能性

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例外:

  1.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2.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
  3.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
  4. 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

本案被告於一審鑑定程序中未充分配合,應可能符合第447條第1項第6款「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之情形。

三、精神慰撫金請求之擴張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原告應可能依此擴張請求精神慰撫金。

參、處理建議

  1. 舉證責任方面:
  • 應具體說明被告於鑑定程序中不配合之情形
  • 蒐集相關照片、通訊紀錄等證據
  • 提出專業鑑定報告佐證損害範圍
  1. 二審程序方面:
  • 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2項規定釋明提出新證據之正當理由
  • 具體說明若不許提出新證據將導致顯失公平之結果
  1. 精神慰撫金請求方面:
  • 具體說明漏水對生活品質之影響
  • 舉證被告不當行為造成之精神損害

肆、結論

考量被告於一審鑑定程序中可能有不當阻礙之情形,建議原告於二審程序中:

  1. 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提出新證據
  2. 依民法第191條主張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3. 依民法第195條擴張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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