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漏水侵權行為,二審原告請求法院依191條推論報告不利,原告可擴張請求之附帶條文除195還有哪些適用於漏水侵權能於二審強化修繕義務責任,並限期完成修繕
本案涉及漏水侵權行為,原告於二審階段欲擴張請求範圍,除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及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尚需探討其他可主張之法律依據,以強化修繕義務責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負有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義務,可作為輔助性法源依據。
考量本案漏水侵權行為可能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建議原告於二審程序中,除原有之民法第191條外,應一併主張第184條、第213條及第767條等規定,以強化修繕義務之請求權基礎。同時,建議提出具體修繕計畫及期限,確保權益獲得實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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