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侵權二審請求權擴張及修繕義務

有關漏水侵權行為,二審原告請求法院依191條推論報告不利,原告可擴張請求之附帶條文除195還有哪些適用於漏水侵權能於二審強化修繕義務責任,並限期完成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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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漏水侵權行為,原告於二審階段欲擴張請求範圍,除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及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尚需探討其他可主張之法律依據,以強化修繕義務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 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本案漏水應可能構成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1. 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漏水行為應可能構成過失侵權。
  1. 回復原狀請求權
  •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 本條可作為要求限期修繕之法律依據。
  1. 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
  •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漏水行為應可能構成所有權之妨害。

二、特別法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負有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義務,可作為輔助性法源依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在二審時擴張請求:
  • 以民法第191條為主要請求權基礎
  • 輔以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 援引第213條要求回復原狀
  • 主張第767條排除妨害請求權
  1. 具體作為:
  • 聲請法院勘驗並製作鑑定報告
  • 提出具體修繕計畫及期限
  • 必要時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肆、結論

考量本案漏水侵權行為可能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建議原告於二審程序中,除原有之民法第191條外,應一併主張第184條、第213條及第767條等規定,以強化修繕義務之請求權基礎。同時,建議提出具體修繕計畫及期限,確保權益獲得實質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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