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點在於二審原告於被告提起上訴後,以附帶上訴方式擴張精神撫慰金請求是否構成訴之變更或追加。
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被上訴人在上訴期間屆滿前,得提起附帶上訴。附帶上訴應在第一審已經主張的範圍內為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
原告在二審以附帶上訴方式新增精神撫慰金請求:
法律效果:
建議原告:
注意事項:
考量原告在二審以附帶上訴方式新增精神撫慰金請求可能涉及訴之追加,建議應依法向法院聲請許可並補繳裁判費,以確保訴訟程序之合法進行。同時應注意訴訟經濟原則,審慎評估追加請求之必要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