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的財產所得部份,列入所得給付總額512,680、504,305,名下不動產4筆、汽車1輛、投資7筆,財產總額6,456,555元,請問這部份因有債務800萬及汽車貸款部份,是否財產總額法院認定財產部份負債無列入
本案涉及債務人財產執行認定問題,相關財產情形如下: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1條規定,抵押權估價應考量「實際債權額為基礎,考慮其他順位抵押權設定狀況、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執行上之難易程度等因素調整估計之」。本案中,法院認定之財產總額應為各項財產之市場價值總和,而不會直接扣除負債。
若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仍然存在。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具有優先受償權,這將影響債權人實際可受償金額。
財產之查封及執行應考量:
執行標的之選擇應注意:
建議債權人:
執行策略:
關於法院認定之財產總額,應不會直接扣除負債,此認定方式符合現行法規。
考量本案涉及抵押權及其他擔保物權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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