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清算債務抵扣認定爭議

法院裁定的財產所得部份,列入所得給付總額512,680、504,305,名下不動產4筆、汽車1輛、投資7筆,財產總額6,456,555元,請問這部份因有債務800萬及汽車貸款部份,是否財產總額法院認定財產部份負債無列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債務人財產執行認定問題,相關財產情形如下:

  1. 所得給付總額:
    • 512,680元
    • 504,305元
  2. 財產現況:
    • 不動產4筆
    • 汽車1輛
    • 投資7筆
  3. 財產總額:6,456,555元
  4. 負債情形:
    • 債務8,000,000元
    • 汽車貸款(金額未詳)

貳、法律分析

一、財產估價認定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1條規定,抵押權估價應考量「實際債權額為基礎,考慮其他順位抵押權設定狀況、流通性、風險性、增值性及執行上之難易程度等因素調整估計之」。本案中,法院認定之財產總額應為各項財產之市場價值總和,而不會直接扣除負債。

二、抵押權之效力

若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仍然存在。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具有優先受償權,這將影響債權人實際可受償金額。

三、執行程序考量

  1. 財產之查封及執行應考量:

    • 各項財產是否已設定擔保物權
    • 擔保物權之順位
    • 實際可執行之淨值
  2. 執行標的之選擇應注意:

    • 未設定擔保物權之財產
    • 執行成本效益
    • 債務人基本生活需求之保障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債權人:

    • 向法院聲請調查各項財產之實際權利狀態
    • 確認各項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情形
    • 評估實際可受償金額
  2. 執行策略:

    • 優先執行未設定擔保物權之財產
    • 考慮分次執行以提高效益
    • 評估是否與債務人協商和解方案

肆、結論

  1. 關於法院認定之財產總額,應不會直接扣除負債,此認定方式符合現行法規。

  2. 考量本案涉及抵押權及其他擔保物權問題,建議:

    • 詳細調查各項財產之權利負擔狀況
    • 評估實際可執行之財產價值
    • 選擇最有利之執行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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