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離婚並爭取:
兩願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規定,若雙方合意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裁判離婚 若無法達成合意,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符合法定事由時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納入計算:
依民法第1030-4條規定,財產價值計算以下列時點為準:
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定,可能考量:
應視具體情況,考量:
建議先嘗試協議離婚:
準備相關證據:
若需訴訟離婚:
考量離婚方式可能涉及民法第1049條之兩願離婚或第1052條之裁判離婚,建議先嘗試協議程序。
關於財產分配應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建議及早準備財產清冊。
子女監護權之爭取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建議提出具體監護計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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