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前配偶協議離婚,約定對方每月給付教育費新台幣6萬元。目前因對方失業而無法依約給付。
教育費屬於定期給付債權性質,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其請求權時效應為5年。
協議離婚之約定具有契約效力,對方應負有依約履行之義務。即使對方失業,該債務之存在及效力仍應持續。
若對方確實因失業等因素無力給付,可能涉及以下處理方式:
協議離婚之約定具有執行名義效力,若對方未依約給付,當事人應可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時應注意:
短期建議:
中長期建議:
其他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涉及定期教育費給付債權,建議當事人可先與對方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採取法律途徑。同時應注意請求權時效,並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評估實際情況後再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