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父親可能有失智情形,子女欲處理父親財產相關事宜,需確認適當的法律程序及權限。
依民法第103條規定,意思表示應由本人為之始生效力。若父親已無法為有效的意思表示,應考慮採取適當的法律保護措施。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依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然而,在本案中需先確認代理權之取得方式。
若父親已達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應考慮聲請監護宣告。
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此規定雖係針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但可類推適用於需要特別保護之失智老人。
建議先安排專業醫療評估,確認父親之身心狀況及意思能力。
依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法律程序:
在程序進行前,建議:
考量父親可能涉及意思能力減損之情況,建議先進行專業醫療評估,再依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在程序進行過程中,應特別注意維護父親之權益,並與家屬充分溝通以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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