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從小我爸媽就分居了,只有小時候幾年的時間跟我爸住,之後我跟哥哥就都跟我媽住,我爸去年因為腦部萎縮住院,目前由我哥安置在長照機構,我爸的銀行帳戶都被我哥拿去管理,說要用爸爸職業軍人每月的退休俸去付長照機構的支出等其他的費用,身份證及健保卡等相關證件也都在我哥那,我爸後續有沒有拿到失智、失能等證明,我哥及我媽都沒提過,因為跟他們吵架,所以我也沒主動問他們,但他們之後都沒跟我提過爸爸的進況,就連我哥之後有幫我爸申請一支簡易型預付卡電話,也都是我叔叔跟我說的,幾天前我爸在電話裡跟我說,我哥帶他去看骨科,好像在機構跟人有點小狀況,手骨頭有受傷,我哥跟我媽都沒跟我說,是我爸自己說的。 還沒吵架前,聽哥哥說,長照機構的支出,會由爸爸職業軍人每月的退休俸去付。 然後我哥之前是做保險業務員的,當初為了賺保險業績,叫我爸以要保人身份,幫我買一份【主約20年期的癌症醫療+壽險】,【附約意外險,保到我75歲】,讓自己有業績可賺,並設定由我爸的銀行帳戶裡自動扣款,受益人均是我爸,而我哥早就離職了,今年主約部分是最後1年繳款,我爸的銀行帳戶因餘額不足,導致保險公司屢次扣款失敗,我哥及我媽都沒告知我,爸爸的帳戶餘額不足,無法繳款,是我自己問保險公司才得知一直扣款失敗。 因為保單前面,爸爸已經繳了60幾萬的保費,又今年主約部分是最後1年繳款(到114年5月18號),我擔心,如果自己墊錢繼續繳下去(加上附約,後續還要繳20萬左右),最後如果爸爸不幸過世了,哥哥跟媽媽不要該保單,想解約的話。 法律問題: 一、哥哥跟媽媽可以用過半數為由,解約保單嗎?? 二、我可以於遺產分配時,提到哥哥跟媽媽早就不要該保單了,一直讓保單處於快失效狀態,是我及時於繳費期限內至臨櫃繳納最後1期保費,才得以延續該保單,並哥哥又是當初的保險業務員,是為了自己的業績,而叫爸爸幫我買的保險,所以該保單性質應屬「特定贈與」或「指定利益」,其核心受益對象是我,應有優先承接權,不以其他遺產價值扣抵,我可以這樣主張嗎?機率大嗎? 三、那我代墊的保費,於遺產分配時,可以要求先從遺產總額中裡扣回來嗎? 需求目標: 希望我有優先承接保單的權利,並且不以其他遺產價值扣抵,或者獲得解決方向或法律建議。
當事人父親因腦部萎縮住院,由長兄安置於長照機構。父親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為當事人投保癌症醫療及壽險保單,受益人為父親。該保單原由長兄(時任保險業務員)為增加業績而安排,目前因父親帳戶餘額不足導致扣款失敗,當事人擬自行墊付保費,但擔心父親過世後其他繼承人解約。
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目前父親仍為要保人,解約權應專屬於父親本人。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因此父親死亡後,保單權利義務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需全體繼承人同意方可解約。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當事人代墊之保費應可於遺產分割時主張優先受償。
考量保單可能涉及特定贈與性質,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以供日後主張。
關於代墊保費部分,應可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於遺產分割時主張。
建議先以協商方式處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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